勞資關係-資方片面解雇合法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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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資關係-資方能片面解雇勞工嗎?在農曆春節期間,大多數人都喜氣過節,但就有人,可能還沒結束春節假期,就被解雇了,今天有這篇分享即在於今年農曆春節期間,有個新聞是一位雲林林姓男子開車撞死了流浪狗小黑,在撞死之後會引發群起激憤的原因在於該林姓男子在撞到小黑後,路人攔車,當下林男認為流浪狗是「畜牲」,回以「那是畜牲」,不願處理,隨而引發群起肉搜起底,除了依據動保法被開罰外,該肇事人事後也到流浪狗靈堂上香致歉,悔恨罵自己才是「畜牲」。

事主悔恨致歉,小黑也閉眼瞑目,但,事情並沒有隨之結束,新聞繼續發出來說雇主要他明天別來了,好像是有資方片面解雇的意味。

從這起事件來看,雇主是否有權利運用勞動法第12條的情形要件來構成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呢?

勞資關係-資方片面解雇合法嗎?片面解雇須符合的要件

勞資關係除非在法定條件下才能由資方以勞動法第12條片面不經預告終止契約:

勞工有如下情形之一者,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:
一、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,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。
二、對於雇主、雇主家屬、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,實施暴行
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

三、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,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。
四、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,情節重大者。
五、故意損耗機器、工具、原料、產品,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,或故意洩
漏雇主技術上、營業上之秘密,致雇主受有損害者。
六、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,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。
雇主依前項第一款、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,應自知悉
其情形之日起,三十日內為之。

如果以雲林林姓男子的案例來看,資方如果想要主張合法,那麼可能只能從勞動法第12條第四款:「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,情節重大者。」這一項去入手,不過還是有相當難度,因為非處於勞動時間的行為是否違反勞動契約?勞動契約能否約束非勞動時間內的行為?以及工作規則內是否有載明相關行為之約束?

還有雇主如果要走預告終止勞動契約,也不是不可以,但除非符合勞動法第11條構成的要件,若非有如下情事之一者,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:

一、歇業或轉讓時。
二、虧損或業務緊縮時。
三、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。
四、業務性質變更,有減少勞工之必要,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。
五、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。

片面解雇影響工作權可能也有違憲之虞

人民之生存權、工作權及財產權,應予保障。

憲法第15條

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之工作權,所以如果林男不願意片面被解雇,其實可以就憲法和勞動法為自己尋求保障,也就是開工日還是得正常去上班,避免你沒有上班,滿三天後,雇主用無故曠職三日合法解雇,而且也要儘速帶著相關證據跟勞動局聯絡,和勞動局聯絡的目的在於後續極為有可能需要進入勞資協商,你要先去了解相關法令和流程,以維護自身相關權益。